周一至周五 9:00-18:00
首页 关于我们 服务领域 律师团队 案例展示 博志精选 法律问答 联系我们 19302388495
首页 案例展示 段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之公司股权分割案例

段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之公司股权分割案例

📅 发布时间:2026-08-11 15:33:49 分类:婚姻家事

一、案例背景

段某与代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权登记在段某一人名下。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双方对房产、存款等普通财产无争议,但就案涉公司股权分割产生重大分歧。代某主张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半分割股权;段某则认为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其长期负责公司经营,股权应归个人所有,仅同意少量补偿,双方协商无果引发纠纷。

二、案件难点

1. 股权属性认定争议:案涉股权登记单方名下,实务中易混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标准。2. 分割存在法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具有人合性,直接分割股权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无法直接简单均分。3. 股权价值难以确定:非上市公司无公开市价,双方对股权估值差距极大,难以达成一致。

三、律师策略

承办律师梳理证据,固定夫妻婚内共同出资、共同维系公司经营的事实,依法锁定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公司法规定,放弃直接分割股权的诉求,规避公司人合性限制、避免破坏公司经营稳定。同时申请专业机构对公司净资产及股权价值进行司法评估,确定公允折价金额。最终以“持股方保留股权、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为核心方案,兼顾当事人财产权益与公司正常经营秩序。

四、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案涉股权系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合法有效。结合公司股东意愿、经营现状及司法评估结果,判决段某保留全部公司股权,继续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判令段某向代某支付对应股权折价补偿款,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圆满办结,既保障了双方合法财产权益,也维护了企业经营稳定性。

五、普法小结

婚内夫妻共同出资取得、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特殊财产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区别于普通财产,股权分割需兼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公司法》规定。非持股方不宜直接主张分割股权,可优先主张股权折价补偿;持股方不得仅凭工商登记独占股权权益。建议夫妻创业过程中提前约定财产归属,避免离婚引发股权纠纷及企业经营风险。

微信咨询 19302388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