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父母分手时,应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
婚姻纠纷

离婚纠纷一父母分手时,应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

博志律所 · 承办律师

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

案情简述

2014 年 10 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5 年 2 月 3 日,双方在F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 年 9 月 23 日生育一女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 2021 年 11 月、2022 年 7月向F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我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提出上述诉求。另查明,原告婚前生育有一女,现与原告一起生活。

综上,原告韩某认为,被告郭某并未尽到父亲的责任,由其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孩子郭某某健康成长,特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女倪某由被告抚养;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应满足法定离婚条件。通过原告当庭陈述,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联系甚少,仍然分居两地,夫妻感情并未和好,故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女倪某抚养问题。原告希望由被告抚养,法庭在庭后征询被告意见时,被告也同意抚养,且倪某近年来一直跟随奶奶生活,生活成长环境相对稳定,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原、被告婚生女倪某由被告倪XX直接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婚生女倪某由被告倪XX抚养,原告柳某应当支付抚养费。结合原告的收入情况以及尚有一女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故本院酌定原告柳某每月支付婚生女倪某抚养费 600 元至倪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依法享有对婚生女倪某的探望权,具体方式、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双方互相配合。

被告倪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其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免责声明:本案为真实案例,已对当事人信息做匿名化处理。案件结果受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多重因素影响,不能作为同类案件胜诉保证。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预约专业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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