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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真实案例总结:包工头拖欠劳务费,缺席庭审仍全额判付欠款及利息

📅 发布时间:2026-08-07 15:27:21

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2.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3. 代理情况:原告由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张乔虹律师代理;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4. 案件事实: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抹灰劳务,涉及北京建工、南京徐工中学两个工程项目,劳务费合计 106740 元;被告累计仅支付 49900 元,尚欠 56840 元。原告通过微信、银行卡接收部分款项,微信账号为其子实名注册。
  5. 关键沟通证据: 1)2024 年 10 月微信聊天,被告认可欠付劳务费、承诺资金到位即付款; 2)2025 年 3 月 1 日原告发送对账金额 56840 元及记账凭证,被告 7 月 1 日回复称会分批安排付款,未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

二、原告诉讼请求(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代理)

  1.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 56800 元;
  2. 以 568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26 日,按一年期 LPR 支付逾期利息;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裁判核心认定

  1. 双方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全部劳务,被告负有足额付款义务;微信对账记录、聊天记录能够佐证被告认可欠款 56840 元,原告诉请主张 56800 元予以支持。
  2. 逾期利息起算时间调整: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2025 年 3 月 1 日系原告首次明确对账催收之日,资金占用利息自此起算,驳回原告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计息的主张。
  3. 被告缺席开庭,视为主动放弃全部抗辩权利,法院依据原告完整证据链缺席判决。

四、最终判决结果

  1.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 56800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利息至 2026 年 2 月 26 日;
  2.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01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普法要点

  1. 务工留存微信对账、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手写记账单,即便包工头失联、拒不出庭,法院可凭完整证据缺席判决支付劳务费;
  2. 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劳务欠款,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自债权人明确对账催收当日起计算,而非完工之日;
  3. 微信账号非本人实名不影响证据效力,只要聊天双方身份能够对应、内容可印证劳务及欠款事实,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4. 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将丧失举证、反驳、调解机会,法院会直接采信原告合法证据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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