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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典型案例总结:婚后登记单方名下房产,离婚各分 50% 份额

📅 发布时间:2026-08-07 15:33:05

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案由:离婚纠纷
  3. 代理情况:原告胥荣蓉由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邓青霞律师代理,被告委托其他律所律师应诉。
  4. 婚姻基础:原、被告 1990 年 11 月登记结婚,婚生女现已成年。
  5. 案涉房产:2009 年 4 月婚内购置房产,仅登记在被告李辉荣一人名下。

二、双方诉求与抗辩

原告诉讼请求(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代理)

  1. 判决原、被告离婚;
  2. 确认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 50% 产权,判令被告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3. 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30000 元;
  4. 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事实理由:自身常年患病(抑郁症、动脉瘤),被告婚内出轨,双方矛盾不断,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被告答辩意见

  1. 同意离婚,但驳回分割房屋、精神赔偿等其余全部诉求;
  2. 主张原告存在多重婚内过错:与前夫往来密切、私自转账给前夫、用夫妻共同财产购车赠与与前夫之子,存在转移共同财产行为;被告患癌住院期间原告未尽扶养义务;此前离婚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无重大过错,本次主张出轨违背诚信;
  3. 案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告无权分割;
  4. 原告系婚姻过错方,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院核心审理认定

  1. 离婚问题: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二人离婚。
  2. 房屋权属认定 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仅登记一方名下不改变财产性质,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无法就分割方案协商一致,法院酌定原、被告各享有 50% 产权份额,被告需配合完成过户登记。
  3. 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出轨等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情形,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条件,3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4. 被告主张原告转移财产、未尽扶养义务等抗辩,未改变房屋婚内共同财产的定性,法院未据此调整房屋分割比例。

四、最终判决结果

  1. 准许原告胥荣蓉与被告李辉荣离婚;
  2. 原告享有案涉房屋 50% 产权,被告十日内配合办理 50% 产权过户登记;
  3. 驳回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 240 元,原、被告各承担 120 元。

五、案件普法要点

  1. 婚后购买、仅登记夫妻一方姓名的房产,若无婚内财产单独所有书面约定,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享有平等分割权;
  2. 离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等法定重大过错,举证不足则赔偿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 夫妻共同房产无法协商归一方所有、支付折价补偿的,法院可直接确认双方按份共有,判令配合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4. 一方主张另一方婚内转移财产、未尽扶养义务的,需完整举证,否则无法作为多分财产、拒绝分割共同房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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