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案例:情侣代管资金被挪用,法院区分法律关系支持返还本金与律师费
一、案件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 代理情况:原告由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孙小江律师、实习律师马英杰代理;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 基础事实:原被告曾为情侣,原告分多笔微信转账合计 19000 元交由被告代为保管,并非恋爱赠与;被告私自挪用全部保管资金。2026 年 2 月 1 日被告捺印出具欠条,确认 19000 元为代管资金,约定 2026 年 2 月 10 日前还清,逾期按合法最高利率计息,若起诉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还款期满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起诉维权,实际支出律师费 5000 元。

二、原告诉讼请求(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代理)
- 判令被告返还代管资金 19000 元;
- 以 19000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2 月 11 日起按一年期 LPR4 倍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
-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5000 元;
- 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核心审理认定
- 基础法律关系定性:本案为保管合同,非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必须存在明确借款合意,案涉款项是原告交由被告无偿代管的资金,无借贷合意,因此不适用民间借贷规则;被告擅自挪用保管钱款,构成保管合同项下违约,负有全额返还义务。
- 逾期利息标准下调 欠条仅模糊约定 “合法最高利率”,约定不明,原告诉请 LPR 四倍利息无法律依据;法院酌定按同期一年期 LPR 年利率 3%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自逾期次日起算。
- 律师费全额支持 欠条清晰约定逾期不还引发诉讼,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原告提交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佐证费用真实产生且收费标准合理,法院全额支持 5000 元律师费主张。
- 被告缺席庭审,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据原告完整证据链作出裁判。
四、最终判决结果
- 被告三日内返还原告保管资金 19000 元,并以 19000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2 月 11 日起按年利率 3% 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
- 被告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5000 元;
- 驳回原告主张按 LPR 四倍计息的其余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165.38 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 本案为小额诉讼,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
五、案件普法要点
- 情侣之间转账不必然是借贷或赠与,若明确约定代为保管,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无权私自使用、侵占代管资金;
- 欠条仅笼统约定 “最高利率” 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会支持高额四倍 LPR 利息,仅按法定普通资金占用利息标准计算;
- 书面债权凭证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且原告能提供完整委托合同、发票、付款流水的,律师费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 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晰的金钱给付纠纷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案件审理流程更快,但当事人丧失上诉权利;
- 债务人收到法院传票无故拒不出庭,视为放弃全部抗辩权利,法院可直接依据债权人证据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