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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环卫工人被撞伤致十级伤残,诉请保险及侵权人赔偿获支持案

📅 发布时间:2026-09-15 09:52:29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5)渝0240民初xxx号
  •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缺席审理)
  • 审结日期:2026年(以判决书落款日期为准)

诉讼各方当事人

  • 原告:范某(男),住重庆市丰都县。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甲、律师乙,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一:王某(女),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被告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 被告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丙,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时间:2025年9月15日。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电动自行车与环卫工人之间发生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侵权责任划分、保险理赔范围、伤残鉴定效力等多个法律问题。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电动自行车骑行险的承保范围与理赔条件

被告王某的电动自行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两份“骑行保”电动自行车责任保险,总责任限额为62000元。保险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多项抗辩,包括要求核实事故车辆是否系承保车辆、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医疗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3000元、全责绝对免赔率20%等。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确系保险公司承保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 伤残鉴定意见的效力认定与重新鉴定

原告单方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对该单方鉴定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仍为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误工期180日、营养期60日。法院以重新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依据,体现了对鉴定程序公正性的保障。

3. 保险赔付与侵权人赔偿的责任划分

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3536.85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9200元;由侵权人王某承担63696.85元,扣除王某已支付的22500元,王某还应支付41196.85元。这一划分体现了保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分担原则。

4. 误工费的计算——环卫工人固定收入的认定

原告系环卫工人,存在固定收入。法院按照2024年度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7286元计算误工费,误工期180日,扣除原告受伤后已获得的3600元,认定误工费为19719元。这一计算方式体现了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情形下误工费计算的规范性。

三、判决结果与理由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

1. 关于原告损失范围的认定

法院逐项认定原告损失:医疗费19407.85元、护理费690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19719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1037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4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090元。

2. 关于赔偿责任划分的认定

法院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的电动自行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9200元;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王某承担,扣除已支付的22500元,王某还应支付41196.85元。

判决主文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范某各项费用共计99200.00元;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范某各项费用共计41196.85元;

三、驳回原告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9元,由原告范某负担180.52元,由被告王某负担281.2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677.23元;鉴定费166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四、普法要点

1. 电动自行车骑行险可为交通事故提供保障

本案中,被告王某的电动自行车投保了“骑行保”责任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了赔偿责任,有效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压力。建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购买车辆时,关注并投保相应的骑行责任保险,以在发生事故时获得保险保障。

2. 单方委托鉴定可能不被采信,法院委托鉴定更具效力

本案中,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最终以重新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依据。当事人在诉讼中如需进行伤残鉴定,建议通过法院委托鉴定,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采信度。

3. 保险赔付有限额,超出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电动自行车责任保险通常设有责任限额、免赔率等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99200元,超出部分由侵权人王某承担。受害人在主张赔偿时,应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确保损失得到全面赔偿。

4. 误工费的计算需结合受害人实际收入情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本案中,原告系环卫工人,存在固定收入,法院按照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扣除了其受伤后已获得的收入。当事人主张误工费时,应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

5.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石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原告范某无责任。该认定书成为法院划分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责任,为后续索赔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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