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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修款拖欠多年,施工方诉请支付欠款及利息获支持案

📅 发布时间:2026-09-15 09:45:57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25)川0781民初xxx号
  •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缺席审理)
  • 审结日期:2025年6月17日

诉讼各方当事人

  • 原告:赵某(男),住重庆市巴南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甲,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黄某(男),住四川省江油市。
  •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起诉时间:2025年4月27日。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房屋装修引发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后,被告出具对账单确认欠款,但长期拖欠未付。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账单作为债权凭证的效力认定

被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原告出具《单据》,载明了五金材料费、装修费、换玻璃及门锁费、修电镐及买钻头费、人工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51255元。该《单据》系被告亲笔出具,内容明确具体,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支付欠款。

2. 实际欠款金额与对账单金额的差异处理

《单据》载明合计51255元,但原告仅主张50800元,法院以原告主张的金额为准,认定被告尚欠原告50800元。原告自愿放弃部分金额,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尊重。

3. 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时间的确定

原告主张自2022年4月24日(对账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但法院查明,双方于2022年12月20日进行微信对账,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承诺“这个礼拜内一定到位”。法院据此酌定资金占用利息自被告承诺还款次日起(即2022年12月26日)计算,而非对账之日。

4. 缺席审理下的证据审查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审查,依法作出判决。

三、判决结果与理由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后,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1. 关于欠款事实的认定

法院认定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被告出具《单据》确认欠付原告款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及人工费50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2.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认定

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22年12月20日进行了对账,同日原告向被告进行了催要,被告承诺“这个礼拜内一定到位”。故法院酌定被告自承诺还款次日起(即2022年12月2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主文

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人民币50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50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四、普法要点

1. 对账单是证明装修款欠付的有力证据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双方通过对账形成书面对账单的,该对账单系证明欠款事实和金额的重要证据。本案中,被告出具《单据》确认欠付材料费、装修费、人工工资等各项费用,法院据此认定欠款事实成立。建议在装修工程结束后,双方及时进行对账并形成书面确认文件,明确欠款金额及付款期限。

2. 微信催收记录可确定利息起算时间

本案中,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承诺“这个礼拜内一定到位”,法院据此认定被告逾期还款,并酌定自承诺还款次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催收和还款承诺的内容,可以作为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的重要依据。债权人应注意保存催收记录。

3. 原告自愿减少诉请金额,法院予以尊重

《单据》载明合计51255元,但原告仅主张508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以原告主张的金额为准作出判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诉讼请求,但需注意调整后的金额应有相应依据。

4. 跨省诉讼: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原告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便利原则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5. 缺席审理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但被告放弃抗辩权后果自负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放弃出庭应诉即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本案中被告缺席,法院基于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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