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赔偿纠纷——错误批捕后不起诉,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获支持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决定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 案号:溪检赔决〔2025〕xxx号
- 审理程序:刑事赔偿决定(协商办理)
- 决定日期:2025年8月8日
赔偿各方当事人:
- 赔偿请求人:崔某(男),住重庆市巫溪县。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 代理人:律师甲,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赔偿义务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时间:2025年6月20日。
立案时间:2025年6月26日。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而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错误批捕的国家赔偿责任认定
赔偿请求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于2025年1月4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检察院据此认定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 羁押天数的计算
赔偿请求人于202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并释放,共计羁押221天。羁押天数的准确计算直接关系到赔偿金总额的确定。
3. 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适用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本案适用202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475.52元,赔偿金为475.52元×221天=105089.92元。
4.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检察院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决定结果与理由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经与赔偿请求人协商后,决定给予国家赔偿:
1. 关于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认定
赔偿请求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批准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赔偿情形。赔偿请求人被羁押221天,每日赔偿金按照202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475.52元计算,共计人民币105089.92元。
2.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检察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决定主文
一、支付赔偿请求人崔某被羁押221天的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照202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475.52元计算,计人民币105089.92元。
二、支付崔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复议。如对本决定没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本院申请支付赔偿金。
四、普法要点
1. 错误批捕后不起诉,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赔偿请求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检察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体现了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
2. 人身自由赔偿金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本案适用202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475.52元,赔偿请求人被羁押221天,共计赔偿105089.92元。该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每年更新。
3. 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一并主张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检察院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4. 国家赔偿程序——协商与决定
国家赔偿案件可以协商办理。本案中,承办检察官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了协商,最终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决定无异议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5. 律师代理在国家赔偿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中,赔偿请求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请国家赔偿,律师协助赔偿请求人梳理案件事实、计算羁押天数、确定赔偿标准和金额,为赔偿请求人争取了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案件涉及专业的法律程序和计算标准,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