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间借贷纠纷——多笔借款结算后诉请还款,违约金调整为LPR四倍获支持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5)渝0111民初xxx号
-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
- 审结日期:2025年6月24日
诉讼各方当事人:
- 原告:韩某(男),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行,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张某(男),住重庆市大足区。
- 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起诉时间:2025年5月8日。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涉及多笔借款往来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在多年间存在多笔借贷、还款、代偿等复杂资金往来,原告在诉讼中根据双方资金往来情况多次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多笔借款的结算与抵扣
原告最初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后在庭审中变更诉请为49800元。原告主张双方自2021年1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出借款项202800元,其中155000元已在另案中达成调解,尚余47800元未付;另有原告妻子向被告出借1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原告代被告向案外人武越偿还59000元。上述款项合计后扣除被告已还款275000元,最终确定尚欠49800元。法院结合双方打款记录、聊天记录、借条及借款协议等证据,认定了这一结算结果。
2. 被告还款金额的认定
被告抗辩称其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23日期间已先后向原告转款25笔,共计275000元,早已还清本案借款。原告对被告所述还款金额予以认可,但指出其中30000元在另案中已举示过,属于重复计算;另有65000元系案外人何伯文代被告偿还。法院综合双方证据,对还款金额进行了认定。
3. 违约金与逾期利息的调整
借条约定如不能按时足额归还,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有多笔借款,本案系经计算后最终确定的欠款金额,若以10000元作为违约金明显过高,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法院依法将违约金调整为从2023年2月10日起按LPR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
4. 律师费诉请未获支持
借条中仅约定借款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并未明确约定因诉讼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法院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与理由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部分支持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1. 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
法院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打款记录、聊天记录、借条、借款协议等证据,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借贷关系真实有效。综合双方提供的打款情况,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9800元未付。
2. 关于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有多笔借款,本案系经计算后最终确定的欠款金额,若以10000元作为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从2023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
3. 关于律师费的认定
借条中仅约定借款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并未明确约定因诉讼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
一、由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韩某借款本金49800元,并从2023年2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其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74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565元。
四、普法要点
1. 多笔借款往来应及时对账结算
本案中,双方在多年间存在多笔借贷、还款、代偿等复杂资金往来,原告在诉讼中根据双方资金往来情况多次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了诉讼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建议借贷双方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定期对账,明确每一笔借款的金额、还款情况,避免因账目不清引发争议。
2. 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依法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本案中,借条约定的违约金10000元被法院调整为按LPR四倍计算利息,体现了法律对违约金合理性的审查和调整。
3. 主张律师费需有明确约定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主张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的,需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明确约定。本案中,借条仅约定借款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未明确约定律师费,法院对原告的律师费诉请不予支持。建议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4. 被告抗辩还款时需注意款项的关联性
本案中,被告主张已还款275000元,但其中部分款项在另案中已处理,部分款项系案外人代偿,原告对此均予以了说明。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了实际还款金额。当事人在主张还款时,应确保款项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并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等证据。
5. 借款用途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
被告抗辩称借款系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而非个人消费,但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借款用途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除非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借款人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