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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劳动者拒绝后被解雇,诉请违法解除赔偿金获支持案

📅 发布时间:2026-10-12 16:21:58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5)渝0105民初xxx号
  •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审结日期:2025年7月4日

诉讼各方当事人:

  • 原告:卢某(女),住重庆市云阳县。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甲,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乙(实习),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浙江某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幕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 法定代表人:阿某某,经理。
  •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起诉时间:2025年1月17日。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拒绝调岗后被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解除是否违法、赔偿金计算标准及工资是否拖欠等问题产生争议。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调岗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法院从调岗理由、调岗程序两个维度进行审查:从调岗理由看,被告仅以“重庆地区项目很少、资料员已饱和”为由调岗,理由不具备合理性;从调岗程序看,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或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且在原告表示异议后仍未处理其异议。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的调岗属于经营自主权的恣意运用,构成违法调岗。

2. 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认定

被告以原告“不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连续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法院认为,被告的调岗行为本身不合法,原告拒绝前往上海报到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旷工。被告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院认定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9097.36元,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入职,2024年7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工作年限3年2个月,按3.5个月计算,赔偿金为9097.36元/月×3.5个月×2倍=63681.52元。

4. 工资拖欠诉请的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扣除20%工资留至年底发放,尚欠2023年12月至2024年7月工资17345.82元。法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每月应发工资为10333元(年薪124000元),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绩效工资会根据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和劳动者工作表现上下浮动,年底奖金亦需综合考核后确定。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尚欠工资及具体金额,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与理由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部分支持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

1.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

法院认定被告单方面将原告工作地点从重庆调整为上海,且未与原告协商一致或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调岗理由不具备合理性,属于经营自主权的恣意运用。原告拒绝调岗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旷工。被告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2. 关于赔偿金金额的认定

法院认定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9097.36元,工作年限3年2个月,按3.5个月计算,被告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681.52元(9097.36元/月×3.5个月×2倍)。

3. 关于工资拖欠的认定

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每月应发工资为10333元,亦不能证明被告尚欠工资及具体金额,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

一、被告浙江某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681.52元;

二、驳回原告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幕墙公司负担。

四、普法要点

1. 用人单位调岗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恣意运用经营自主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调岗应视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用人单位以经营需要为由单方调岗的,法院将从调岗理由的合理性、调岗程序的合法性两个维度进行审查。调岗理由不充分、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赋予劳动者选择权的,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调岗。

2. 劳动者拒绝违法调岗不构成旷工

用人单位调岗行为本身不合法的,劳动者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旷工。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遇到不合理调岗时,应明确表达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因消极不到岗被认定为旷工。

3.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 主张工资拖欠需提供充分证据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发工资标准及拖欠金额。本案中,原告主张每月应发工资为10333元(年薪124000元),但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权。

5.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不可忽视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原告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作出《逾期未作出决定证明书》,原告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仲裁程序中应注意保留相关材料,以便在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时及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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