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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例:被告否认分包关系、质疑结算单据,本所代理当事人全额胜诉

📅 发布时间:2026-08-10 16:25:15 分类:合同纠纷

一、案例背景

本案由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接受工程施工承揽方委托,代理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件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系本地建筑企业,承接城市环境整治防盗网安装总承包项目后,将多个片区防盗网包工包料制作、安装工程交由我方当事人承揽施工。项目完工后双方出具加盖被告公章的欠条、分标段结算清单,核算全部未付工程款合计 74138 元。

被告长期拖延支付款项,当事人多次协商催款无果,曾向人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欠款问题,被告仅支付 4853.55 元小额款项,剩余工程款拒不结清。无奈之下当事人委托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全程到庭并聘请律师应诉,全盘否认双方承揽分包关系,主张双方仅为短期劳务雇佣,同时声称原告持有的盖章欠条、结算清单系私自加盖公章伪造而成,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二、案件难点

  1. 法律关系定性争议极大 被告完全否认承揽分包,主张双方仅为劳务雇佣,称原告仅负责现场测量、整理资料,不存在包工包料施工,两种法律关系对应的款项性质、结算规则、举证标准完全不同,一旦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当事人大部分工程款诉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2. 核心结算证据遭对方恶意质疑 被告当庭抗辩欠条、各标段结算清单公章为原告私自加盖、单据系伪造,试图否定全部结算金额;仅提交零散聊天记录,以此证明原告曾接触公司公章,试图全盘推翻我方核心债权凭证。
  3. 部分涉案标段存在项目范围争议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的两个施工标段不在其承包工程范围内,主张该部分施工内容与被告无关,试图剔除大额工程款,大幅削减应付金额。
  4. 历史付款款项抵扣存在分歧 劳动监察阶段被告支付的一笔款项,双方对款项对应工程项目无法达成一致,若无法在本案中规范抵扣,易引发后续二次诉讼,增加当事人维权成本。
  5. 逾期资金占用损失主张存在举证门槛 当事人需完整举证双方存在付款期限约定、被告逾期付款事实,才能主张按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举证链条断裂则该部分诉求会被法院驳回。

三、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代理策略

(一)全面归集多维度证据,击破对方 “劳务关系” 抗辩

  1. 完整整理双方长期微信聊天记录:提取双方沟通施工标段、材料采购单价、包工包料外包模式、材料定金支付、现场加工施工、各标段对账算账的全部对话记录,直接证明原告包工包料承揽施工,并非单纯提供测量劳务。
  2. 整理原告向钢材原料供应商转账付款凭证、采购单据,佐证原告自行出资采购原材料、独立完成防盗网加工,符合承揽合同包工包料的典型特征,区分单纯劳务雇佣。
  3. 分标段梳理全部盖章债权凭证:按施工片区分类整理两份工费欠条、四套分标段人工费结算清单,统一标注工程量、单价、尾款金额,形成书面结算完整证据组。

(二)针对性反驳 “单据私盖公章、伪造结算” 抗辩

  1.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向法庭释明:被告主张原告私自加盖公章、单据伪造,应当由被告申请公章真伪司法鉴定并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对方仅提供一条模糊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私自用章行为,抗辩无事实依据。
  2. 逻辑闭环印证结算单据真实性:聊天记录中被告法定代表人主动提及对应标段施工计价、付款流程,内容与欠条、结算清单载明的施工范围、计价标准完全对应,单据内容与双方沟通记录相互印证,不存在虚构工程量、欠款金额的情形。

(三)厘清施工项目范围,驳回被告标段剔除主张

结合聊天记录中被告主动沟通二、四、五标段施工、材料备货、甲方回款条件等内容,证明被告清楚知晓且同意原告承接该部分工程,其辩称标段不在承包范围仅为单方推诿说辞,无书面合同佐证。

(四)规范处理历史付款抵扣,规避后续诉讼风险

庭审中主动与对方、法庭协商,确认劳动监察支付的 4853.55 元在本案工程款中统一抵扣,双方当庭达成一致,明确其余未涉及工程项目款项纠纷可另案起诉,一次性解决款项抵扣争议,避免当事人重复维权。

(五)明确法律依据,主张逾期资金占用损失

援引《民法典》违约责任相关规定,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构成违约,当事人主张自立案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形成完整诉讼请求支撑。

四、案件结果

经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全程代理举证、庭审辩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 认定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分包关系,采信加盖被告公章的欠条、结算清单,确认工程总欠款 74138 元,抵扣已支付 4853.55 元后,判令被告向当事人支付剩余工费 69284.45 元;
  2. 支持我方资金占用损失诉求:以 69284.45 元为基数,自案件立案当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3.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2415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4. 若被告未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足额付清款项,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5. 驳回被告全部抗辩主张,仅剔除超出核算的小额诉求,当事人核心债权全额得到法院支持。 当事人胜诉后,若被告到期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可继续委托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强制执行程序,依法查封、划扣被告名下资产追回全部工程款及利息。

五、普法小结

(一)承揽工程务必留存完整结算凭证,盖章单据具备强法律效力

个人承接建筑防盗网、门窗、装修等包工包料承揽工程,完工后应当与发包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欠条、结算清单。只要单据加盖企业公章,同时配套聊天记录、材料采购流水、施工记录佐证,即便对方事后否认、质疑单据真实性,法院通常会采信书面结算单据,优先保护实际施工承揽方合法债权。

(二)区分承揽合同与劳务雇佣,两种关系维权标准差异巨大

  1. 劳务关系:仅提供人工、工具材料由用工方提供,只能主张劳务工资,金额、结算标准以口头约定为准,维权举证难度高;
  2. 承揽分包关系:包工包料、自行采购原料、独立完成施工,可主张全部材料 + 人工工程款,同时有权要求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 合作初期可通过微信文字固定外包、包工包料约定,提前锁定法律关系,避免后期对方恶意定性推诿欠款。

(三)对方主张单据伪造、私盖公章,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

若企业以 “对方私自加盖公章、结算单据造假” 为由拒付欠款,不能仅凭聊天记录片面主张,必须申请公章司法鉴定、提交完整证据证明存在私自用章行为;无法举证的,法院不会采纳该抗辩意见,企业仍需按照结算单据支付欠款。

(四)工程欠款逾期不付,可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弥补损失

发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方起诉时,除索要本金外,可依法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利息标准参照同期 LPR 计算,起诉立案日即可作为利息起算节点,弥补资金被长期占用产生的经济损失。

(五)劳动监察处理的款项,可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抵扣

若前期通过劳动监察、调解收取部分款项,庭审中可主动向法院申请抵扣对应工程款,并约定其余项目纠纷另案处理,一次性厘清全部款项往来,避免多次诉讼耗费时间、金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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