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张某离婚抚养费纠纷案例
一、案例背景
杨某(女方)与张某(男方)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名未成年子女。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母亲杨某直接抚养,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初期张某正常履约,后续以工作变动、收入降低、生活压力大为由,长期拖欠抚养费。杨某独自承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全部开支,经济压力剧增,多次与张某协商补付、足额支付抚养费无果后,依法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足额支付拖欠抚养费,并按标准持续支付后续抚养费至子女成年。
二、案件难点
一是张某举证抗辩收入锐减,主张大幅降低原定抚养费标准,且无明确收入流水佐证,抚养费核定难度较大;二是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较为笼统,未明确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的分摊方式,双方争议较大;三是张某以探视权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将亲子矛盾与抚养义务捆绑,调解及庭审推进难度高。
三、律师策略
律师秉持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办案策略。首先,固定证据,整理离婚协议、过往抚养费转账记录、子女日常消费票据、学费及医疗支出凭证,完整佐证子女实际抚养开支。其次,针对性驳斥被告抗辩,调取张某工作、社保相关记录,证实其具备正常劳动收入,无合法减付抚养费的法定情形。最后,兼顾法理与情理,厘清探视权与抚养费的独立法律关系,明确不能以未实现探视权拒付抚养费,同时主动对接法院开展调解,高效化解矛盾。
四、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拖欠抚养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法院最终判决张某限期足额补齐全部拖欠抚养费,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求及张某收入情况,判令其每月固定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同时明确子女大额教育、医疗费用由双方均分承担。判决后张某服判,按期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纠纷圆满解决。
五、普法小结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抚养费涵盖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支出,父母不得以收入变动、探视纠纷等非正当理由拒付、少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通过诉讼维权。同时,抚养费可根据子女成长需求、物价变动、父母收入变化合理调整,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