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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志案例丨企业合同纠纷案
某承包商经公开招投标,获得某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后,与该工程发包人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后即到当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及拖欠工程款数额等问题发生争议,承包人遂向工程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因工程预付款条款而引发的工程结算中是否应计入名为“贷款利息”的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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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志案例丨建设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2014年9月3日23时50分许,正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的北京市民陈子茗收到建设银行的消费短信提示,通知她持有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在广东省湛江市被分 14笔通过atm机转账和提现10万元,并被扣取手续费225元。而此时的陈子茗正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被盗刷的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自己根本不可能在广东省湛江市有任何消费和取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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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志案例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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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志案例丨建筑合同纠纷案
山东某书店章丘分公司要承建章丘书城工程,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结算方面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书店支付工程款,该书店委托刘纯清主任为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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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志案例丨保险合同纠纷
2015年5月李某驾驶挂靠于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川r36562货车在苍溪县铺垭梁与罗某驾驶的川h5d829摩托车(后座搭乘二人)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一人死亡。在交通事故未确认责任的情况下,死者方强加压力和交警附和,李某害怕判刑,迫于压力,按城镇标准赔偿死者方34万元。赔偿后交警认定事故同等责任。事后李某持有相关依据向投保的人保财险南充分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只同意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损失,李某及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南充市顺庆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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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志案例丨员工可以将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公司吗?
用人单位经常会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的理赔无疑可以减轻公司以及员工的经济负担。但我们都知道,虽然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是用人单位,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却是员工。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已先行赔付员工损失后再向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会以不可权益转让或者权益转让材料不全为由,拒绝将理赔款支付给用人单位,而是坚持向员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