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违约后你放任不管,扩大的损失只能自己扛!
对方违约后,如果你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赔偿请求。扩大的损失由你自己承担,不能转嫁给违约方。
博志律所分析
博志律所认为,减损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不真正义务,违反它不会让你承担违约责任,但会让你丧失就扩大部分索赔的权利。判断的关键是:你采取了措施之时间点之后产生的损失,就属于“扩大的损失”。
常见的适当措施包括:停止继续履行、进行替代交易(如另行采购或出租)、接受违约方合理的变更方案。反之,拒不接受合理解决方案、任由损失持续累积、以赌气方式扩大对抗,都属于未履行减损义务。
减损措施不一定非要“有效”,只要在当时情境下是合理的即可。你为减损支出的合理费用,比如替代交易中的磋商成本、另行招租的中介费,仍可要求违约方承担。
出了这种情况,可以这样应对:
- 违约发生后,先书面催告,给一个合理的等待履行期;
- 等待期过后对方仍不履行,立即启动替代交易,不要放任损失扩大;
- 替代交易的成本单据、沟通记录全部留存,这部分费用可向违约方主张;
- 若已因未减损被扣减赔偿,复盘时间节点,重点证明“当时不具备减损条件”。
法律科普
- 《民法典》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博志律所建议:对方一违约,先问自己“我现在能做什么让损失停下来”,做了才有资格主张全部赔偿,不做就只能自担扩大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