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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服务合同纠纷——托关系办理入学未果,入学协议无效,受托人被判返还报名费案

📅 发布时间:2026-10-16 15:20:30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机构:重庆仲裁委员会
  • 案号:(2024)渝仲字第xxx号
  •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缺席审理,一审终局)
  • 审结日期:2025年4月20日

仲裁各方当事人:

  • 申请人:邢某(女),住重庆市南川区。
  • 委托代理人:律师甲,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 被申请人:李某(男),住重庆市渝中区。
  • 被申请人经本会依法送达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依法缺席审理。

申请时间:2024年12月10日。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委托办理入学事宜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涉及合同效力认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仲裁程序缺席审理等多个法律问题。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入学协议》的效力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入学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之子办理入读重庆市田家炳中学本部事宜,报名费用150,000元。仲裁庭认为,学生入学应遵守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制度和学籍管理规定,为挤占优质教育资源、谋求不正当利益而签订该协议,损害了其他学生的利益,违反了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损害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及学业教育的公平性,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违背了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该协议为无效合同。

2.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财产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申请人因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150,000元报名费,若不支持申请人的返还请求,无异于鼓励社会上类似被申请人的“中间人”通过“走后门”“托关系”等行为谋取不当利益。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返还报名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3. 110,000元转账附言为“借款”的性质认定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被申请人转账110,000元,附言栏备注为“借款”。但申请人在庭审中确认该笔费用系“报名费”,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全部是关于《入学协议》的相关信息,从未涉及任何借款事务。仲裁庭结合全案证据确认该110,000元非借款,与之前支付的40,000元均为《入学协议》项下的报名费用。

4. 缺席审理下的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

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仲裁庭举示证据,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缺席审理,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核对和认真审查,确认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5. 双方过错与仲裁费的分担

仲裁庭认为,本案纠纷因《入学协议》无效、被申请人未依法退还相应报名费用所致,同时考虑到签订无效协议过程中申请人也存在过错,故确定本案仲裁费5,280元由双方各自承担50%即2,640元。

三、裁决结果与理由

重庆仲裁委员会经缺席审理后,裁决支持申请人邢某的仲裁请求:

1. 关于《入学协议》效力的认定

仲裁庭认定双方签订的《入学协议》为无效合同。该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孩子办理入读某重点中学事宜,损害了其他学生的利益,违反了学籍管理办法,损害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及学业教育的公平性,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违背了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2. 关于报名费返还的认定

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将申请人孩子的学籍办入指定学校,也未能按照承诺将学籍转入另一学校。申请人多次联系被申请人要求退还150,000元报名费,被申请人分文未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被申请人因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150,000元报名费应当予以返还。

3. 关于仲裁费承担的认定

仲裁庭确定本案仲裁费5,280元由双方各自承担50%即2,640元。

裁决主文

被申请人李某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邢某返还报名费150,000元。

本案仲裁费5,280元,由申请人邢某承担2,640元,由被申请人李某承担2,640元。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邢某全部预缴,被申请人李某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应承担的仲裁费连同上述裁决的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邢某。

裁决类型: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普法要点

1. 为“托关系”入学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合同

学生入学应遵守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制度和学籍管理规定。为挤占优质教育资源、谋求不正当利益而签订的“托关系”入学协议,损害了其他学生的利益,损害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及学业教育的公平性,违背了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家长应通过正规渠道为子女办理入学,避免因“走后门”造成财产损失。

2.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财产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因无效协议取得的150,000元应当返还给申请人。

3. 转账附言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法院/仲裁庭将综合认定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转账110,000元时附言备注为“借款”,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全部是关于《入学协议》的相关信息,从未涉及任何借款事务。仲裁庭结合全案证据确认该笔款项为报名费而非借款。当事人在转账时应注意附言内容的准确性,避免因附言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引发争议。

4. 仲裁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放弃出庭应诉即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仲裁庭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到庭亦未举证,仲裁庭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需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5. 仲裁一裁终局,高效解决纠纷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从受理到裁决历时约4个月,体现了仲裁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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