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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民间借贷纠纷——微信对账确认借款,诉请偿还本息及律师费获支持案

📅 发布时间:2026-09-15 09:13:58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5)渝0236民初xxx号
  •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缺席审理)
  • 审结日期:2025年10月16日

诉讼各方当事人

  • 原告:孟某(女),住重庆市奉节县。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甲,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龙某(男),住重庆市北碚区。
  •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起诉时间:2025年8月5日。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自然人之间因多次微信、支付宝转账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签订正式借款合同,仅有一张欠条及微信对账记录。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欠条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的处理

被告于2025年3月7日出具欠条,载明欠款6万元。但出具欠条后,被告继续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25年3月9日在微信上结算,原告发送“总共欠我76450”,被告回复“好”。法院认定该微信对账记录构成双方对实际借款总额的重新确认,应以76450元作为结算依据,而非欠条载明的6万元。

2. 已还款项的性质认定——本金还是利息

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偿还的款项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法院查明借款总额为89396.5元,被告已还款16900元,故尚欠本金为72496.5元。原告主张的借呗、花呗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且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 律师费诉请的支持依据

欠条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因为追债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它损失由债务人承担”。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对原告主张的7000元律师费予以支持。

4. 利息起算时间与标准的确定

原告主张按LPR两倍计算利息,法院结合案件情况,酌定自副本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即2025年9月5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判决结果与理由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后,判决部分支持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

1. 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

法院查明:2025年1月30日至2025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转款共计89396.5元;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还款共计16900元。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偿还的款项为借款本金,故被告还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496.5元(89396.5元-16900元)。

2. 关于利息的认定

原告主张按LPR两倍计算利息,法院酌定被告自2025年9月5日(副本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起,以7249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3. 关于律师费的认定

因双方在欠条中有明确约定,法院对原告主张的7000元律师费予以支持。

4. 关于花呗、借呗利息的认定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因借款产生的花呗、借呗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且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

一、被告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某借款本金72496.5元,并以借款本金72496.5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3%计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孟某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7000元;

三、驳回原告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3元,由被告龙某负担893元,由原告孟某负担50元。

四、普法要点

1. 微信对账记录可作为认定借款金额的有效证据

双方通过微信对借款总额进行结算确认的,一方发送对账金额,另一方明确回复确认的,构成有效的对账确认。建议在借贷往来中,定期通过微信等可保存记录的方式进行对账,确保双方对借款金额无争议。本案中,原告通过微信发送“总共欠我76450”,被告回复“好”,法院据此认定了借款总额。

2. 欠条金额与后续借款不一致时,以最终对账为准

欠条出具后,双方继续发生借贷往来的,欠条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再准确。双方后续通过微信等方式对账确认的,应以最终对账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出借人应注意保存欠条出具后的全部转账记录和对账记录,以便完整证明借款总额。

3. 未约定利息的,已还款项视为偿还本金

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出借人主张借呗、花呗等融资成本的,因该成本系出借人自身融资行为产生,并非借款的直接对价,若无明确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建议出借人在借款时明确约定利息及融资成本的承担方式。

4. 欠条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的,法院予以支持

欠条中约定“债权人因为追债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的,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债权人起诉时主张律师费的,法院予以支持。建议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以降低维权成本。

5. 缺席审理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但被告放弃抗辩权后果自负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放弃出庭应诉即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本案中被告缺席,法院基于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还款明细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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