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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主张出租人欺诈诉请撤销合同并赔偿被驳回案

📅 发布时间:2026-09-15 09:17:41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5)渝0108民初xxx号
  •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缺席审理)
  • 审结日期:2025年(以判决书落款日期为准)

诉讼各方当事人

  • 原告:徐某(男),住重庆市垫江县。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甲,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夏某(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乙,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起诉时间:2025年(具体日期以判决书为准)。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餐饮店铺排污问题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主张出租人隐瞒房屋无排污管道的事实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装修及经营损失。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欺诈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在租赁前承诺房屋下方埋有排污管道,但实际不存在,构成欺诈。但法院认为,原告仅凭本人陈述,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被告曾作出该承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法院对欺诈主张不予采信。

2. 合同条款对排污问题的预先分配

《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乙方租赁房屋后,在装修时要把排污管道自行处理妥当,在今后造成堵塞甲方不负任何责任”。法院认为,该条款说明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对排污问题已有预见,并同意自行处理,进一步削弱了原告关于被告欺诈的主张。

3. 原告自身微信记录与诉请理由的矛盾

2025年2月19日,原告向被告微信称“准备搬了,要倒闭了,越来越撇了”,提出提前解除合同。该表述与原告起诉时主张的“因排污问题无法经营”相矛盾。法院据此认定原告提前解约的真实原因系自身经营不善,而非排污问题,对原告的欺诈主张不予支持。

4. 缺席审理下的书面答辩效力

被告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法院依法对答辩意见进行了审查。被告的书面答辩与合同条款、微信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有效的抗辩。

三、判决结果与理由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 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

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欺诈主张的认定

原告主张被告在租赁前承诺房屋下方埋有排污管道,但除原告本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合同第七条已明确约定排污管道由原告自行处理,说明原告对排污问题已有预见。原告在正常使用房屋近一年时间内未向被告提出下水道问题,其于2025年2月19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时的理由为“生意不好,要倒闭了”,亦未提及排污问题。法院认定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3. 关于撤销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认定

因欺诈主张不成立,原告基于撤销合同提出的返还租金、赔偿装修损失、经营损失等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

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9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四、普法要点

1. 主张欺诈的举证责任在主张方,仅凭本人陈述难以获得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但主张欺诈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仅凭本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难以采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曾口头承诺有排污管道,但未能提供录音、微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 合同条款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预先分配具有约束力

本案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排污管道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妥当,出租人对堵塞不负责任。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涉及自身重大义务的条款应充分理解并评估风险。一旦签署,即视为对条款内容的接受。

3. 微信记录可能成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在微信中向被告表示“准备搬了,要倒闭了,越来越撇了”,该表述成为法院认定原告提前解约真实原因系经营不善的关键证据,与其起诉时主张的排污问题相矛盾。当事人在诉讼中应确保自身陈述与在案证据一致,避免因前后矛盾导致主张不被采信。

4. 承租人提前解约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租人因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提前解约的理由为经营不善,而非房屋存在根本性问题,其要求出租人赔偿装修及经营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5. 被告缺席但提交书面答辩的,法院仍会审查其抗辩意见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法院依法对答辩意见进行了审查,并结合合同条款、微信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被告积极提交书面答辩,为其抗辩提供了有效支持。当事人即使无法到庭,也应通过书面形式充分表达抗辩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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