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间借贷纠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致合同无效,出借人诉请返还本金及律师费获支持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5)渝0108民初xxx号
-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公告送达,缺席审理)
- 审结日期:2025年8月30日
诉讼各方当事人:
- 原告:杨某(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甲,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霍某(女),住重庆市永川区。
-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起诉时间:2025年5月21日。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借款合同效力认定、资金占用费计算、律师费承担等多个法律问题。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效力认定
原告出借的8万元系通过向银行贷款方式筹措,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院据此认定该8万元借款合同无效。
2.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处理
借款合同无效后,被告因借款行为取得的8万元应当返还。已归还本金2198.8元,尚欠本金77801.2元。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原告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3. 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与过错认定
合同无效后,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法院认为,被告知晓该8万元系通过银行转贷方式出借,且还款亦是按照银行每期还款方式还款,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资金占用费以77801.2元为基数,从2024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4. 2000元借款的独立效力认定
2025年3月1日,被告另向原告借款2000元,该笔借款系原告自有资金出借,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无关,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应归还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三、判决结果与理由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后,判决部分支持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1. 关于8万元借款的认定
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出借的8万元系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方式转贷,该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因借款行为取得的8万元应返还给原告,扣除已归还本金2198.8元,尚欠本金77801.2元。合同无效,利息条款亦无效,但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7780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从2024年12月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 关于2000元借款的认定
该笔借款系原告自有资金出借,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归还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从2025年4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 关于律师费的认定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其独立发生效力。原告主张律师费8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
一、被告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77801.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7780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从2024年12月8日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归还借款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从2025年4月7日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716元,由被告霍某负担。
四、普法要点
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通过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等方式获取资金后转贷他人的,不仅借款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也无法获得支持,仅能主张资金占用费。出借人应使用自有资金出借,避免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若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的,法院可根据过错程度调整。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按年利率3.1%计算资金占用费。
3. 合同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案中,借款合同虽无效,但合同中关于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的约定属于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发生效力,法院据此支持了原告8000元律师费的诉请。
4. 出借人应区分自有资金出借与转贷行为
出借人使用自有资金出借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约定的利息在法定上限内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仅能主张资金占用费。本案中,原告出借的8万元系银行贷款转贷,合同无效;另2000元系自有资金出借,合同有效,法院对两笔借款分别作出了认定。
5. 被告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放弃抗辩权后果自负
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应积极应诉,消极回避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丧失抗辩机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