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伙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未履行,诉请返还合伙款项及律师费获支持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5)渝0108民初xxx号
-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缺席审理)
- 审结日期:2025年4月23日
诉讼各方当事人:
- 原告:刘某(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甲,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乙(实习),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段某(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 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起诉时间:2025年4月10日。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合伙经营二手车生意引发的合伙合同纠纷,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
双方于2025年2月24日在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花园派出所调解室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未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请求其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2. 律师费诉请的支持依据
调解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若段晶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则刘炼有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期间产生的所有维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均由段晶晶承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提交了《民事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为本案诉讼实际支出律师费1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3. 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时间
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5年3月10日前分两次归还195900元。被告未按约履行,资金占用损失应自逾期之日即2025年3月10日起计算。原告主张自2025年3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4. 缺席审理下的证据审查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审查,依法作出判决。
三、判决结果与理由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后,判决支持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 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
法院认定刘某与段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段某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刘某可以请求其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返还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认定
法院对刘某关于要求段某退还195900元合伙款项、利润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资金占用损失自2025年3月10日起,以195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 关于律师费的认定
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已对律师费达成一致,刘某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为本案诉讼花费律师费1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
一、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1959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95900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律师费12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2元,由段某负担。
四、普法要点
1.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可诉请履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明确了还款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成为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核心依据。
2. 调解协议中可约定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若一方违约,另一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债权人起诉时主张律师费的,法院予以支持。建议在签订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时,明确约定维权费用的承担方式。
3. 合伙经营需明确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应及时固定证据
合伙经营中,合伙人之间应明确出资、利润分配、债务承担等核心事项。发生纠纷后,应及时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并注意保留调解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本案中,原告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协议形式固定下来,为后续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4. 缺席审理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但被告放弃抗辩权后果自负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放弃出庭应诉即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本案中被告缺席,法院基于原告提交的调解协议、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5. 合伙款项与利润的返还请求,调解协议是关键证据
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出资及应得利润。若双方已就返还金额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即成为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本案中,调解协议明确载明被告应归还195900元,法院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建议在合伙关系终止时,及时进行结算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返还金额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