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和租客都想买房,谁的权利更优先?律师:共有人优先,租客不能对抗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共有人权利基于物权(所有权),承租人权利基于债权(租赁关系),物权优先于债权;《民法典》第726条也明确规定,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共有份额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先买;整体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仅在共有人不行使优先权的前提下才有机会。
博志律所分析
博志律所认为,两种优先购买权在实务中确实可能“撞车”,例如按份共有人之一欲转让其份额,而该房屋又正出租给第三人。此时应回到权利基础判断: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物权性权利。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目的是维持共有关系的稳定与效率。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债权性权利。 其基础是租赁合同,虽具有“物权化”趋势,但本质仍是债权,不能对抗基于物权的共有人优先权。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安排。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规则可以概括为:共有人优先,承租人后位。承租人只有在共有人放弃或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才可能就整体房屋的出售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
实务中需要注意:
- 区分“份额转让”与“整体出售”:共有人转让的是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直接适用,承租人无介入空间;整体房屋出售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共有人行使优先权的,承租人权利被排除。
- “同等条件”是前提:无论何种优先权,均须以同等条件(价格、付款方式、期限等)购买,不能仅凭“想买”就主张。
- 承租人应及时表态: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应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逾期视为放弃。
给权利人的简化行动指引
共有人方面:
- 得知其他共有人拟转让份额或出售房屋时,书面表示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 保留通知、回复、付款能力证明等证据;
- 共有人主张后,承租人再行主张的,可援引上述规定抗辩。
承租人方面:
- 收到出售通知后,十五日内书面明确表示购买意向,避免被视为放弃;
- 先核实是否存在共有人行使优先权,若共有人已主张,承租人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 若出租人未通知即出售,可主张赔偿损失,但通常难以直接否定买卖合同效力。
法律科普
- 《民法典》第305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民法典》第726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博志律所建议:优先购买权竞合时,共有人处于第一顺位。承租人收到出售通知后应及时书面表态,但不宜将共有人优先权作为主要交易预期;共有人则应注意在同等条件下及时、明确地行使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