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日 24H在线
首页 关于我们 服务领域 律师团队 案例展示 博志精选 法律问答 联系我们 19302388495
首页 › 博志精选 ›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不能主张?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不能主张?

📅 发布时间:2026-10-22 13:49:05

能主张,但性质是“折价补偿”,且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施工合同无效,不等于施工人白干。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需先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博志律所分析

博志律所认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合同无效后,如何公平处理已经物化到工程中的投入。建设工程无法像普通商品一样“恢复原状”,因此法律用“折价补偿”替代了返还财产,而折价的基础,就是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分三种情形处理:

其一,工程质量合格。 无论合同因何种原因无效(无资质、挂靠、违法分包等),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施工人就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2026年施行的《建工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参照范围包括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等,基本还原了双方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而非按定额或市场价重新结算。

其二,质量不合格,但可以修复。 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施工人仍可主张折价补偿,但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承担修复费用。实务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先修复、后结算”,修复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确定补偿金额。

其三,修复后仍不合格。 施工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已经投入的成本可能无法收回,并可能需赔偿发包人损失。这是工程质量底线在无效合同处理中的直接体现。

挂靠与转包情形需单独注意。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签约时明知挂靠事实的,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发包人不知情的,原则上只能向出借资质的企业主张。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其与转包人、分包人的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但通常不能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

实务要点

施工人方面: 质量合格是请求权的基础,施工过程中应注重验收资料的留存;合同无效不影响参照约定的计价条款,主张时优先以合同约定为依据,而非另寻定额或市场价标准;同时注意在诉讼中一并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发包人方面: 质量不合格是有效的抗辩事由,但应注意及时组织验收、固定质量缺陷证据;若双方事后就折价补偿达成协议,该协议原则上优先适用。

法律科普

  • 《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 《建工解释二》第11条、第12条(2026年6月30日施行):明确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包括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等;事后达成的折价补偿协议优先适用。
  • 《建工解释一》第24条:数份合同均无效但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实际履行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博志律所建议: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能否主张、能主张多少,核心变量是工程质量状态和合同计价条款的明确程度。施工人应在施工过程中注重验收留痕,发包人则应及时行使质量抗辩。涉及挂靠、转包等复杂结构的,建议尽早结合具体合同链条和履行情况评估请求权基础。

微信咨询 19302388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