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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未经质证能否作为鉴定依据?

📅 发布时间:2026-10-20 14:12:53

原则上不能。 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据此形成的鉴定意见,法院不能直接采信。仅在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明确放弃质证等法定例外情形下,经合议庭确认后方可作为鉴定材料。

博志律所分析

这一规则有明确的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调,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违反该规则的法律后果较为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再316号裁定中明确,将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构成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据此形成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亦规定,鉴定人将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法院应组织就该部分材料补充质证;经质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关键例外: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明确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而非直接视为质证完成。此外,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由法院先行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自行选用。

实务中可注意的要点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一方,可重点核查鉴定意见书所附的鉴定材料清单,比对其中是否有材料未经庭审质证,或系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自行接受一方当事人补充提供。若存在此类情形,可据此申请补充质证,或依据“鉴定程序严重违反”申请重新鉴定。提出异议时,应指明具体的材料名称及未经质证的事实,而非笼统否定鉴定意见。

法律科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法定例外情形下应经合议庭确认。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4条:鉴定人将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法院应组织补充质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博志律所建议:无论是申请鉴定的一方还是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一方,都应关注鉴定材料的质证链条是否完整。发现鉴定依据中存在未经质证的材料时,及时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异议并申请补充质证,避免因程序问题拖延至二审或再审阶段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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