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在多久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确立的法定上限。实践中,超过一个月未签,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满一年仍未签,法律上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博志律所分析
一个月期限的起算点是“用工之日”,而非转正之日、发薪日或试用期届满之日。无论是否约定试用期,都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书面签订。法律允许“用工前”订立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不存在将签订义务推迟到一个月之后的合法空间。
超过一个月后的法律后果,按时间长短分为两档: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用人单位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这一区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最长可达十一个月。
满一年仍未签:除继续支付上述二倍工资至满一年前一日外,自用工满一年之日起,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立即补订书面合同。此时二倍工资不再继续计算,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束已经形成。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拒绝配合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可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后劳动者仍拒绝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关系,但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应注意的要点
劳动者方面:未签合同期间,应注意保留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招聘登记表、社保缴纳记录等,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主张二倍工资受仲裁时效限制,不宜长期搁置。
用人单位方面:应建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签约的流程;劳动者拒不配合的,务必以书面形式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避免因无法证明“劳动者拒绝”而承担二倍工资责任。补签时,合同期限应如实覆盖已履行的期间,不能通过倒签方式规避责任。
法律科普
-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满一年之当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博志律所建议:一个月的期限是刚性的,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初即完成签约,而非等到“转正”或“稳定后再签”;劳动者则应留意签约时点,超过一个月未签的,及时固定证据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间推移增加维权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