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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民间借贷纠纷——共同借款人未签借款合同,被判还款但不承担律师费案

📅 发布时间:2026-10-22 13:44:07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4)渝0114民初xxx号
  •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缺席审理)
  • 审结日期:2024年10月28日

诉讼各方当事人:

  • 原告:洪某(男),住重庆市渝中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甲,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一:周某(女),住重庆市黔江区。
  • 被告二:向某(男),住重庆市黔江区。
  • 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起诉时间:2024年9月10日。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朋友间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共同借款人责任认定、律师费承担主体、逾期利息计算等多个法律问题。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共同借款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被告向某在《借条》上以“共同借款人”身份签名捺印,但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法院认定向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周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责任。共同借款人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有权要求任一共同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

2. 律师费承担主体的认定——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

《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借款方违约导致出借人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方承担,但该合同仅由周某与原告签订,向某未在合同上签字。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律师费条款仅对合同签订方周某具有约束力,向某作为共同借款人虽需承担还款责任,但不承担律师费。这一认定体现了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共同借款人的责任范围因其是否签署合同而有所不同。

3. 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

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法院查明2024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45%,据此支持原告自逾期之日(2024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逾期利息。

4. 缺席审理下的证据审查

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转账凭证、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对借款事实及费用支出进行实质审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三、判决结果与理由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后,判决部分支持原告洪某的诉讼请求:

1. 关于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认定

法院认定周某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原告已实际转账支付借款本金,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自2024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 关于律师费的认定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因借款方违约导致出借人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方承担,该约定合法有效。但该合同仅由周某签订,向某未在合同上签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某不承担律师费。法院判令周某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判决主文

一、被告周某、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某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某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周某、向某共同负担。

四、普法要点

1. 共同借款人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借条上以“共同借款人”身份签字的,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人有权要求任一共同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本案中,向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在借条上以共同借款人身份签名捺印,法院认定其应与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 合同相对性原则——未签合同的一方不受合同条款约束

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本案中,《借款合同》中的律师费承担条款仅对合同签订方周某具有约束力,向某未在合同上签字,不受该条款约束,故不承担律师费。他人在借条上以共同借款人身份签字的,建议同时签署借款合同,明确其权利义务范围,避免因合同相对性原则导致部分条款对其不适用。

3. 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按LPR主张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本案中,法院按2024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3.45%)支持了原告的逾期利息主张。

4. 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维权费用的承担方式

出借人希望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的,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本案中,《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方承担,法院据此支持了原告对合同签订方周某的律师费诉请。但需注意,该约定仅对合同签订方具有约束力,未签合同的其他共同借款人不受该条款约束。

5. 缺席审理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但被告放弃抗辩权后果自负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放弃出庭应诉即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本案中二被告缺席,法院基于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条、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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