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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民间借贷纠纷——借款22万未还,诉请本息及律师费获支持案

📅 发布时间:2026-10-21 11:46:54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4)渝0108民初xxx号
  •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缺席审理)
  • 审结日期:2024年11月(以判决书落款日期为准)

诉讼各方当事人:

  • 原告:甘某(男),住四川省邻水县。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甲,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乙,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陈某(女),住重庆市南岸区。
  •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起诉时间:2024年8月1日。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多次借款后重新出具借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借款本金认定、逾期利息标准、律师费及保全费用承担等多个问题。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多次借款与最终借条的关系认定

被告于2024年1月23日借款150000元、2024年1月30日借款70000元,后于2024年5月28日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220000元,还款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法院结合转款凭证、借条及原告陈述,认定原告已按约出借220000元,最终借条系对前两笔借款的结算确认,被告未按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借期内利率与逾期利率的区分

前两份借条约定借期内月利率3分,最终借条亦约定月利率3分,并约定逾期按LPR四倍计算利息。原告在诉讼中未主张借期内利息,仅主张自逾期之日(2024年6月13日)起按LPR四倍计算逾期利息。法院认为该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借期内月利率3分超过法定上限的部分,因原告未主张,法院不作处理。

3. 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的支持范围

借条明确约定借款人承担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等。原告主张律师费6000元、财产保全费1668.72元,法院认为上述费用系因被告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有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保全担保费520元,因借条未明确约定该费用由被告负担,且保全担保费并非实现债权必要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4. 缺席审理下的证据审查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借条、转款凭证、委托合同、发票、保全材料等证据,对借款事实及费用支出进行实质审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三、判决结果与理由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后,判决部分支持原告甘某的诉讼请求:

1. 关于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出借220000元,被告未按期归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自2024年6月13日起按LPR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 关于律师费及保全费

借条明确约定借款人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原告主张律师费6000元、财产保全费1668.72元,法院予以支持。

3. 关于保全担保费

借条未明确约定保全担保费由被告负担,且该费用并非实现债权必要费用,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520元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甘某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某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4746元、财产保全费1668.7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814.72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支付义务时逐付原告)。

四、普法要点

1. 多次借款后重新出具借条,可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民间借贷中,双方对多笔借款进行结算并重新出具借条的,该借条可作为认定借款总额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先后借款共计220000元,后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220000元,法院结合转款凭证认定借款本金为220000元。建议在多次借款往来中定期对账,并通过借条或书面协议确认最终欠款金额。

2. 借期内利率不得超过法定上限,逾期利率亦受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本案借条约定借期内月利率3分,超过法定上限,但原告未主张借期内利息,仅主张逾期利息按LPR四倍计算,法院予以支持。出借人主张利息时,应注意利率上限,避免超出部分无法获得支持。

3. 律师费有明确约定的,法院可予支持

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人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的,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出借人起诉时主张律师费并提供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的,法院可予支持。建议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的承担方式。

4. 保全担保费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需有明确约定

财产保全担保费系申请保全时可能产生的费用,但并非实现债权所必需的费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全担保费由借款人负担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出借人主张该类费用时,应确保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 缺席审理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但被告放弃抗辩权后果自负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放弃出庭应诉即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本案中被告缺席,法院基于原告提交的借条、转款凭证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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