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同纠纷——购房佣金返还承诺,诉请支付获部分支持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5)渝0108民初xxx号
-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公告送达,缺席审理)
- 审结日期:2025年4月1日
诉讼各方当事人:
- 原告:董某(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甲,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乙(实习),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怀某(男),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
-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购房佣金返还承诺引发的合同纠纷,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确定。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立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开发商基于原告购房支付的佣金分配达成一致:被告作为介绍人收取3万元后,剩余部分返还给原告。法院认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 佣金返还金额的举证与认定
原告主张按购房款2142677元的6%计算佣金,扣除被告收取的3万元后,应返还98560.62元。但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实际结算佣金比例为6%。被告在微信中曾自认“具体还没出来7万肯定有”,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自认返还原告佣金不低于7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3. 佣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
原告于2024年8月8日经被告介绍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约定的佣金返还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多次确认“接到佣金我第一时间给你转”“如果拿到钱,第一时间给你”,此后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未对返还佣金提出异议,法院认定被告负有返还佣金的义务。
4. 缺席审理下的证据审查
被告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并结合被告在微信中的自认,依法作出判决。
三、判决结果与理由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后,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1. 关于合同关系及佣金返还义务的认定
法院认定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就佣金分配达成一致,约定被告作为介绍人收取3万元后,剩余部分返还给原告,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经被告介绍签订购房合同,佣金返还条件已经成就,被告负有返还佣金的义务。
2. 关于返还金额的认定
原告主张应返还佣金98560.62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佣金计算依据。被告在微信中自认不低于70000元,法院据此支持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佣金7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
一、被告怀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董某返还佣金70000元;
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64元,由原告董某负担714元,由被告怀某负担1950元。
四、普法要点
1.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立合同关系
合同不限于书面形式,通过微信聊天就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合同成立及内容的有效证据。本案中,双方通过微信就佣金分配达成合意,法院据此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建议在重要交易中通过微信等可保存记录的方式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并妥善保存聊天记录。
2. 自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可作为认定依据
一方在微信聊天中承认对其不利的事实的,构成诉讼外自认,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予以采信。本案中,被告在微信中自认“7万肯定有”,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佣金不低于70000元。当事人在沟通中应谨慎表述,避免作出对己方不利的确认。
3. 主张佣金返还需证明计算依据
主张佣金返还的,应提交证据证明佣金计算标准、开发商实际结算金额等。本案中,原告主张按购房款6%计算佣金,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比例,法院仅依据被告自认的金额支持70000元。建议在达成佣金分配约定时,明确佣金计算方式、结算条件及返还时间,并保留相关证据。
4. 缺席审理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但被告放弃抗辩权后果自负
被告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放弃出庭应诉即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本案中被告缺席,法院基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结合被告自认,依法作出判决。
5. 购房佣金返还约定应明确具体,避免口头承诺难以举证
购房佣金返还涉及购房者、介绍人、中介等多方利益,建议就佣金比例、分配方式、返还条件及时间等作出明确书面约定。仅凭口头承诺或模糊微信表述的,发生争议时可能因举证困难导致部分诉请无法获得支持。本案中,原告因未能证明6%的佣金比例,超出70000元的部分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