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志建筑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分包工地受伤二审调解减损实操案例
一、案例背景
某建筑工程分包企业承接隧道施工项目后,将项目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自然人包工头,班组务工人员由该包工头召集、日常工作管理及工资发放均由包工头负责。务工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受伤人员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向分包企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分包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分包企业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与伤者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伤者系包工头雇佣,自身安全管理疏忽存在重大过错,企业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委托本所律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伤者主张的全部人身损害损失合计近 29 万元,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已先行垫付近 7 万元医疗、救治相关费用。

二、案件难点
- 用工关系定性争议大 项目存在多层劳务分包、自然人包工头实际用工情形,企业与伤者无书面劳务 /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现场调度均由包工头实施,双方是否成立劳务关系、企业是否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本案核心争议,一审与上诉方对此事实认定完全相反。
- 伤者自身过错责任划分难 伤者本身系班组现场管理人员,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义务与风险预判能力,事故发生与其安全操作疏忽存在关联,但一审未充分划分伤者自身过错比例,上诉方认为伤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双方责任比例分歧巨大。
- 法律适用存在分歧 一审直接适用人身损害侵权相关法条判决企业担责,上诉方主张接受劳务一方为自然人包工头,赔偿责任应当由包工头独立承担,一审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两类裁判思路对应的赔偿主体、责任划分结果差异极大。
- 全额判决执行压力高 若二审维持原判,企业需全额承担二十余万元赔偿款项,叠加前期垫付费用,企业经济负担较重;若直接改判驳回原告诉请,伤者损失无法及时弥补,极易引发信访、执行异议等次生纠纷,案件完全判决对双方均存在不利后果。
三、律师办案策略
(一)事实层面梳理核心抗辩证据
- 完整梳理劳务分包协议、包工头人员召集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现场管理台账,固定伤者由包工头雇佣、独立管理、独立计薪的完整证据链,证明企业并非直接接受劳务主体。
- 调取施工现场安全交底记录、安全巡查记录、事故现场照片,举证伤者作为现场管理人未尽安全管控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自行分担主要损害后果。
(二)法律层面精准梳理上诉抗辩逻辑
- 区分 “直接劳务雇佣关系” 与 “违法分包用工主体责任”,提出裁判应当先厘清实际雇主,优先由直接雇佣的包工头承担赔偿义务;
- 结合过错责任原则,主张伤者自身管理失职是事故主要诱因,应当大幅减轻企业赔偿责任,一审未合理划分过错比例存在事实瑕疵。
(三)诉讼方案分层设计,优先调解止损
考虑建筑工程类案件改判难度、执行风险、企业诉讼成本,制定 “上诉抗辩 + 居中调解” 双重方案:
- 庭审充分陈述上诉事实与法律理由,固定企业无直接用工、伤者自身重大过错的庭审观点,向承办法官传递一审判决失衡的核心意见;
- 主动对接承办法官、对方代理人员,开展多轮协商调解,以 “一次性结清、分期兑付、违约恢复原判决执行” 为谈判筹码,压低企业最终赔付总额,同时设置违约约束条款规避后续纠纷;
- 统筹诉讼费分担,争取二审诉讼费用由我方当事人承担、一审诉讼费由伤者自行负担,降低整体诉讼开支。
四、案件结果
经中级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生效:
- 伤者全部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 290082.85 元,扣除企业前期已垫付的 69756.39 元后,企业仅需另行赔付 133000 元,剩余全部损失由伤者自行承担,相比一审判决大幅减少企业赔付金额;
- 明确付款期限:企业于当年 7 月 31 日前付清 133000 元,若逾期未足额支付,伤者可直接按照一审原判决全部金额申请强制执行,形成违约约束;
- 诉讼费分担:一审受理费减半后由伤者自行承担,二审受理费减半后由分包企业承担;
- 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不再就本次事故另行主张权利,彻底了结本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五、普法小结
(一)建筑企业劳务分包法律风险提示
- 禁止将建筑劳务作业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包工头,即便约定由包工头自行承担工人伤亡责任,该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受伤务工人员,企业仍可能被认定承担用工主体赔偿责任。
- 项目用工务必完善书面用工协议、统一工资发放、统一安全培训交底,留存全套用工、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可作为划分过错、减轻赔偿的关键证据。
(二)务工人员人身损害过错自担规则
提供劳务一方自身未尽安全注意、操作规范义务,尤其是担任现场管理职务的务工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发生事故后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伤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的,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三)建设工程侵权案件调解实用价值
此类纠纷二审阶段调解具备双向利好:对企业而言,可大幅降低赔偿总额、一次性了结纠纷,避免长期执行、信访风险;对伤者而言,能快速拿到赔偿款项,省去漫长执行周期。同时调解中可增设逾期违约条款,倒逼付款方按期履约,平衡双方权益。
(四)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同时结合建筑施工领域用工主体责任相关司法裁判规则,厘清分包企业、包工头、务工人员三方赔偿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