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总结:债务人以案外人夫妻债务主张抵销未获法院支持
一、案件基础信息
- 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代理情况:原告由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段晓行律师代理,被告委托其他律所律师应诉
- 借款事实: 2023 年 10 月 31 日原告向被告转账出借 30 万元,双方次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于被告公司经营,借款期限至 2024 年 5 月 1 日,逾期按 2% 计收逾期利息;被告后续累计归还本金 232000 元,尚欠本金 68000 元。

二、原被告核心主张
原告诉讼请求(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代理)
- 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68000 元;
- 以 68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5 月 2 日起按 LPR4 倍支付逾期利息;
-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抗辩
- 30 万元借款是原告与其前夫共同出借,原告无权单独全额主张债权;
- 原告前夫欠被告 63000 元,该笔债务属于原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在本案借款中抵销,抵销后仅欠本金 5000 元。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 原告与前夫已于 2024 年 3 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明确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 前夫向被告两笔合计 10 万元借款,借款事由为经营、购车首付,无证据证明用于原告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 前夫出具单方《情况说明》自认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本人未出庭质证,内容与离婚协议冲突;
- 《借款协议》仅约定逾期按 2% 计息,未写明是月利率、年利率,属于逾期利息约定不明。
四、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 原告有权单独主张债权 借款协议出借人仅为原告,原告单独转账交付资金,原告与前夫的债权归属属于二人内部关系,不能对抗被告,原告可单独起诉索要全部欠款。
- 抵销抗辩不成立 前夫对外借款资金用途并非家庭日常开支,无证据证明原告知情、共同举债或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单方书面说明无其他佐证、与离婚协议矛盾,不予采信,案外债务不能在本案中抵销。
- 逾期利息调整为资金占用损失 协议仅模糊写 “逾期利息 2%”,利率标准约定不明,视为未约定高额逾期利息,不支持 LPR 四倍计息;判令被告按同期一年期 LPR 年利率 3.45% 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五、最终判决结果
- 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本金 68000 元,并以 68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5 月 2 日起按年利率 3.45% 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款项付清;
- 驳回原告要求按 LPR4 倍计算利息的其他诉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 969 元,原告承担 146 元,被告承担 823 元。
六、案件法律要点
- 借款合同出借人、转账付款人均为一人时,即便存在婚姻关系,出借人可单独起诉主张债权,夫妻内部债权分割不影响对外主张;
- 夫妻单方对外大额借款,债权人无法举证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另一方知情追认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用来抵销另一方的个人债权;
- 借条、借款协议对逾期利率仅标注百分比、未明确是月 / 年利率,属于约定不明,法院一般不支持高额逾期利息,仅按法定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 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书面证言,出具人未到庭接受法庭质询,且与离婚协议等书面证据矛盾的,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