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示意员工自寻出路,劳动关系解除补偿纠纷案例
一、案例背景
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接受劳动者委托,代理其与广告企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劳动者 2018 年 11 月入职某广告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图纸深化设计,合同约定年薪制薪酬,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剩余报酬年终以绩效奖金形式发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统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工资由公司多名工作人员私人账户转账发放。
劳动合同原期限届满后,劳动者签署新劳动合同,工资曾由另一家装饰公司账户转出,但社保始终由原广告企业缴纳,劳动者长期在外地项目履职。2023 年底该广告企业陷入停工停产状态,2024 年 2 月,公司人事工作人员告知劳动者当地无项目可开展,让劳动者自行寻找工作;同年 3 月企业仍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次年 4 月企业曾邀约劳动者返岗,被劳动者拒绝。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口头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后,劳动者委托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两家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案件难点
- 劳动关系主体认定难:工资存在两家不同公司账户、多名个人转账发放情形,被告装饰公司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区分实际用工主体、排除连带担责主体是首要难点。
- 解除性质定性争议大:劳动者主张公司口头辞退属于单方违法解除,要求双倍赔偿金;用人单位辩称仅因停工停产建议员工另寻工作,未作出正式解除行为,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方式、解除时间分歧极大。
- 平均工资核算存在分歧:劳动者主张将所有私人、第三方公司转账全部计入工资基数计算赔偿,用人单位不认可第三方及个人转账属于劳动报酬,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核算标准无法达成一致。
- 证据零散取证梳理难:薪资发放无统一对公账户流水,沟通记录为碎片化微信聊天,缺少书面解除通知,需整合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劳动合同完整佐证案件事实。
三、律师策略(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代理思路)
- 固定核心用工事实证据 梳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长期工作沟通微信记录,锁定实际用工单位为广告企业;区分装饰公司零星转账、法定代表人及员工私人转账性质,区分工资、往来款、补贴,明确合法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薪资范围。
- 厘清劳动关系解除法律定性 结合聊天记录中 “无项目、自寻出路” 表述、后续企业发放生活费、事后邀约返岗等完整事实链条,向法院论证本案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辞退,而是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调整诉讼核心诉求,将双倍赔偿金诉求调整为主张合法经济补偿金,贴合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
- 精准核算离职前平均工资 剔除无备注、无证据佐证属于劳动报酬的第三方、私人转账,严格依据用人单位对公关联人员转账记录统计离职前 12 个月实际发放薪资,计算客观、可被法院采信的月平均工资标准,避免工资基数认定不被法院支持。
- 区分主体排除连带赔偿责任 举证装饰公司仅存在零星款项转账,无社保缴纳、考勤管理、工作安排等用工管理行为,不存在混同用工事实,论证该装饰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聚焦实际用工广告企业主张补偿款项,精简诉讼主张。
四、案件结果
- 法院认定劳动者与广告企业构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支持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诉求;
- 判决实际用工广告企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四万三千余元;
- 驳回劳动者要求装饰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广告企业承担,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取得合法经济补偿胜诉结果。
五、普法小结(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普法提示)
- 停工停产≠单方辞退 企业因经营、项目停工停产告知员工暂时无工作、建议另寻出路,若无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未停缴社保、持续发放生活费、后续邀约返岗,一般不认定为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多按协商一致解除处理,劳动者仅可主张单倍经济补偿金,无法主张 2 倍赔偿金。
- 区分用工主体,切勿盲目主张连带责任 仅存在第三方公司代发少量款项,无统一考勤、社保、岗位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的,不构成混同用工,第三方公司无需连带承担劳动补偿责任,维权时需找准真实用工单位。
- 劳动报酬留存完整流水凭证 年薪、私人转账发薪的劳动者,务必保存全部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沟通聊天记录、年终奖发放约定,维权时只有能够佐证属于劳动报酬的转账,才能计入平均工资核算补偿基数。
- 劳动关系解除务必留存书面凭证 无论企业口头告知离岗、待岗还是辞退,劳动者均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除、待岗通知书,明确解除理由、解除时间;无书面文件时,完整留存微信、通话录音沟通记录,便于法院准确认定解除性质,保障自身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