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间借贷纠纷——微信借款确认还款期限,诉请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获支持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4)渝0108民初xxx号
-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缺席审理,一审终审)
- 审结日期:2024年12月25日
诉讼各方当事人:
- 原告:任某(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甲,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乙(实习),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秦某(女),住四川省邻水县。
-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进行审理。
起诉时间:2024年(具体日期以判决书为准)。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多笔微信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以母亲生病、经济窘迫等理由多次借款,双方通过微信确认还款期限,到期后未归还。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借款合意与款项交付的认定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证明被告以母亲生病、购买机票、经济窘迫等为由向原告借款43508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的方式提供了借款,法院据此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2. 微信聊天记录确认还款期限的效力
2024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确认前述款项在2024年11月7日前归还。该微信聊天记录构成双方对还款期限的明确约定,被告未按期归还,应自逾期之日起承担逾期利息。法院据此认定逾期利息自2024年11月8日起算。
3. 缺席审理下的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举证证明尚有款项归还。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原告陈述,对借款事实进行实质审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3508元未付。
4.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适用
本案标的额较小(43508元),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355元,由被告负担。
三、判决结果与理由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小额诉讼程序缺席审理后,判决支持原告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 关于借贷关系的认定
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借款已经提供,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2. 关于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认定
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到庭举证证明尚有款项归还,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350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11月8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利随本清。
判决主文
被告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任某借款本金43508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11月8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355元,由被告秦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四、普法要点
1. 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可构成完整的借贷证据链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通过微信转账交付借款,并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借款交付的有效证据。建议出借人在借款时通过微信等可保存记录的方式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及还款期限,并保留完整的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
2. 借款用途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
本案中,被告以母亲生病、购买机票、经济窘迫等理由借款,借款用途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除非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
3. 微信确认还款期限,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算
双方通过微信确认还款期限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承担逾期利息。本案中,双方于2024年10月7日通过微信确认款项在2024年11月7日前归还,法院据此认定逾期利息自2024年11月8日起算。
4.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高效解决小额纠纷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较小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上诉。本案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缩短了诉讼周期,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5. 缺席审理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但被告放弃抗辩权后果自负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放弃出庭应诉即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本案中被告缺席,法院基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