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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买卖合同纠纷——塑胶地板供货安装后拖欠货款,诉请支付获支持案

📅 发布时间:2026-10-14 13:50:33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5)渝0231民初xxx号
  • 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 审结日期:2025年2月24日

诉讼各方当事人:

  • 原告: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甲,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乙(实习),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 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

起诉时间:2025年1月8日。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塑胶运动地板供货及安装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完成供货安装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款项经催收未付。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履行完毕后的货款结算认定

原、被告于2023年6月22日签订《室外EPDM塑胶运动地板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445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3年6月底完成供货及安装并交付建设单位,结算合同价款为42525元。法院认定原告已按约完成供货及安装义务,被告应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

2. 被告已付款金额的争议——部分转账与本案无关

被告辩称其已支付完货款,并主张曾于2022年10月1日转账20000元、2023年1月20日转账50000元、2024年4月30日转账5000元。法院查明,被告主张的2022年及2023年1月的转账与本案合同无关,本案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合同签订当日5000元及2024年4月30日5000元,共计10000元,尚欠32525元。被告的抗辩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3. 资金占用费的起算时间

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认定资金占用费自2024年7月1日起算,以325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4.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适用

本案标的额较小(32525元),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负担43元,被告负担260元。

三、判决结果与理由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判决部分支持原告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1. 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

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关于欠付货款的认定

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运动地板交付及安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2525元未付,实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的抗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3. 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认定

法院认定资金占用费以32525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判决主文

一、由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525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32525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负担43元,被告负担2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四、普法要点

1. 买卖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价款及付款节点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书面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总价款、定金、验收付款比例、质保金及质保期等核心条款。书面合同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证据,建议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价款、付款节点、验收标准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2. 已付款项与本案的关联性需有证据证明

被告主张其已支付完货款,并列举了多笔转账记录,但法院查明其中部分转账与本案合同无关。当事人在主张已付款项时,应确保款项与本案交易的关联性,并提供相应的合同、发票、送货单等证据予以佐证。与本案无关的转账不能作为已付本案货款的依据。

3. 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

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出卖人可以主张买受人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通常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起算时间一般从应付款之日起算,本案中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认定自2024年7月1日起算。

4.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高效解决企业间小额纠纷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较小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上诉。本案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缩短了诉讼周期,降低了企业维权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5. 被告抗辩与查明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抗辩称已支付完货款,但其主张的转账记录与本案合同的关联性不足,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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