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志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工程总包拖欠商砼货款,仲裁成功追回三百余万欠款
一、案例背景
2021 年,供方企业与工程总包企业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供方为对方轨道交通土建项目供应商砼,合同明确供货周期、月度结算规则、付款节点与质保金留存机制:每月划分固定供货周期,完成供货验收、对账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票后,结算 60 日内支付当期货款 80%,90 日内支付 10%,剩余 10% 作为质保金无息返还。
合同履行期间,供方按项目施工进度持续供应混凝土,双方前后完成 11 次月度对账结算,累计结算货款 737 万余元。供方按照每次结算金额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总包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供货、开票义务。
总包方先后分多笔支付部分货款,但长期拖欠剩余尾款未结清。供方多次沟通、书面催告均无果,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依据合同仲裁管辖条款向仲裁委提起商事仲裁。仲裁审理过程中,总包方仅支付一笔货款,双方当庭核对确认剩余未付尾款金额。
供方仲裁请求主要包含五项:1. 解除双方签订的商砼采购合同;2. 支付全部拖欠货款;3. 按 LPR 上浮 50% 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4. 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5. 全部仲裁费用由对方承担。

二、案件难点
- 逾期付款损失起算时间与计算标准存在巨大分歧 案涉采购合同仅约定付款期限,未书面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总包方抗辩:违约金起算点应从发票交付后延后计算,不认可供方主张的每期结算到期起算方式;同时拒绝 LPR 上浮 50% 的计算标准,认为无合同依据。此外对方提出,供方明知货款逾期仍持续供货,视为默许逾期付款行为,无权主张往期逾期违约责任。
- 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缺乏合同约定支撑 双方合同未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总包方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两项费用;加之本案保全程序尚未经法院出具裁定,实际保全费用并未产生,进一步增加该两项诉求获得支持的难度。
- 分期滚动结算、多笔穿插付款,债权梳理工作量大 案涉交易周期长达近两年,分为 11 笔独立月度结算,总包方多笔付款无法精准对应单期供货款项,逐期核算逾期天数、逾期基数流程复杂,双方对各阶段逾期区间、欠付金额存在争议。
- 合同解除条件及解除时间认定存在争议 总包方虽认可项目完工、无需继续供货,但不同意主动解除合同;供方主张对方长期拖欠大额货款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解除合同,双方对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解除时间无法达成一致。
三、律师代理策略
(一)完整归集债权证据,锁定欠付本金
- 系统整理全部月度结算单、对账单,形成完整供货、结算证据链,证明供货数量、总债权金额经双方书面确认;
- 归集全部增值税发票、发票签收材料,举证供方已完成合同约定开票前置义务,全部付款条件均已成就;
- 统计总包方全部付款流水,制作清晰收款台账,庭审中与对方逐一核对抵扣已付款项,促使双方对最终欠付本金达成一致确认。
(二)分层论证资金占用损失,合法主张逾期赔偿
- 梳理 11 期全部结算时间节点,对照合同 “结算后 60/90 日分期付款” 条款,列明每一期应付款到期日与实际收款时间,完整还原总包方持续逾期的全部违约事实;
- 区分往期分期货款逾期、最终尾款整体逾期两层损失进行论述,反驳 “持续供货即放弃追责” 的抗辩观点;针对尾款主张质保期届满后全部款项应付未付,逾期损失应自质保期满次日起统一计算;
- 援引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即便无书面违约金条款,卖方仍有权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请求参照逾期罚息标准(LPR 上浮 50%)计算利息,最大限度挽回客户资金损失。
(三)专项论证合同解除,明确合同解除时点
以总包方长期拖欠数百万货款、项目完工无后续供货需求为由,主张对方逾期付款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客观上已无继续履行基础;依据《民法典》合同解除相关规定,请求仲裁委认定合同自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总包方当日解除,一次性了结双方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四)针对维权费用分项举证、说理
针对律师费,提交委托代理合同、收费相关凭证,从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全部实际损失角度阐述诉求合理性;针对保全担保保险费,提交保单、转账凭证、发票,说明系为防止对方转移资产产生的必要维权支出,请求仲裁委一并予以支持。
四、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主要支持我方当事人核心诉求:
- 确认案涉商砼采购合同自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日解除;
- 裁决总包企业全额支付剩余欠付货款 316 万余元;
- 裁决总包方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标准支付自质保期满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裁决出具之日利息 17 万余元;
- 驳回律师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的仲裁请求,理由为合同无相关承担约定,保全费用亦未实际发生;
- 仲裁费用由双方按诉求支持比例分担。
整体来看,当事人本金债权全部得到仲裁支持,同时成功获判尾款对应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实现主要回款目标。

五、普法小结
- 建材供货企业签约时,务必增设违约维权条款 建材、商砼等工程物资买卖合同,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两项关键内容:一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如 LPR 上浮 30%-50%);二是明确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后续维权可直接依据合同主张,大幅提高诉求被支持概率。
- 分期供货结算,留存全套对账、开票、签收凭证 供货方每次供货后,及时与采购方签署结算单、对账单,发票交付留存签收记录;所有书面材料完整归档,一旦发生拖欠货款纠纷,完整证据链是拿回欠款的核心依据。
- 长期拖欠货款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一次性结清全款 若采购方持续大额逾期付款,项目无继续供货需求,供货方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对方根本违约,通过仲裁或诉讼解除合同,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含质保金),无需等待原合同质保周期届满。
- 无约定违约金不代表无法主张逾期损失 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出卖人仍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仲裁、法院一般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为基础酌情认定利息标准,及时起诉 / 仲裁能够减少长期拖欠带来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