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行业合作经营及竞业限制合同纠纷调解案例
一、案例背景
(一)合作基础
2024 年 10 月,甲方传媒企业与乙方自然人在重庆江北区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本地传媒运营公司,甲方持股 60%、乙方持股 40%,共同开展直播传媒相关经营业务。
协议中明确两项核心约定:
- 双方按持股比例分担合作公司经营成本,共同承担运营垫付款项;
- 竞业限制条款:合作存续期间,乙方及近亲属不得自行、合伙或入职其他竞品传媒机构开展同类直播业务,一旦违约需支付竞业违约金 10 万元。
(二)纠纷产生经过
合作开展后,合作公司全部运营开支均由甲方一方垫付,甲方多次催告乙方按协议承担对应经营成本,乙方始终拒绝履行出资、垫款分摊义务;
同时合作存续期间,乙方擅自至其他竞争传媒机构从事直播业务,直接违反协议竞业限制约定,构成双重违约。
(三)原告诉讼主张
甲方委托我所律师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四项诉求:
- 判令乙方支付甲方垫付的经营成本十余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 判令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100000 元;
- 判令乙方承担甲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8000 元;
-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法院于 2025 年 4 月正式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二、案件难点
- 款项结算举证难度高 案涉合作公司日常运营支出分散,包含场地、设备、人员、流量投放等多类零散开支,票据、转账记录繁多,需要系统性梳理、分类核算垫付款总额,同时区分哪些开支属于双方协议约定的共同分摊经营成本,剔除乙方不认可的无关支出,证据整理工作量大。
- 竞业违约事实固定存在障碍 直播行业从业者多存在线上多平台开播、兼职隐性合作情形,乙方竞品直播行为多为线上碎片化内容,隐蔽性强;需完整调取直播记录、账号归属、合作机构信息等电子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乙方从事同类竞争业务。
- 双方矛盾对立严重,调解协商阻力大 乙方庭审前完全否认垫款分摊义务,同时主张竞业违约金标准过高、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拒绝任何和解方案;若法院直接判决,乙方存在无财产可供一次性履行、后续执行困难的风险。
- 传媒行业竞业条款效力争议风险 实务中自然人合作模式下的竞业限制条款,常被抗辩 “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合作合伙关系竞业约定无效”,存在条款不被法院全额支持的裁判风险。
三、律师办案策略
(一)证据分层整理,夯实全部诉讼请求
- 垫付款证据:归集全部对公、对私转账凭证、消费发票、运营台账,制作明细核算表,对应《合作协议书》中共同经营开支约定,证明垫付款均为双方合作项目必要支出;
- 竞业违约证据:公证固定乙方竞品平台直播视频、账号信息、竞品机构合作截图,形成完整电子证据,证实乙方从事同类竞争业务;
- 维权成本证据: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转账发票,证明甲方为维权实际支出律师费用。
(二)法律论证,驳斥被告核心抗辩意见
针对乙方提出的 “合伙竞业约定无效、违约金过高” 两大抗辩,从合同自治角度论证:双方为平等商事合作关系,竞业条款系自愿签署,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结合传媒行业流量收益、甲方预期经营损失,10 万元违约金不存在过高情形。
(三)分阶段调解方案,兼顾回款效率与执行保障
考虑到乙方无一次性全额清偿能力,若强硬判决会导致后续执行周期漫长,我方主动申请法院委托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前置调解,采取分层沟通策略:
- 向乙方释明诉讼败诉后果:一旦法院判决,乙方需全额承担垫付款、竞业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且会产生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影响个人征信;
- 为甲方争取分期回款方案,同时设置严格违约惩戒条款,锁定全部债权:
- 协商确定总欠款金额,拆分多期分期支付,付款周期长达数年,减轻乙方当期资金压力;
- 增设逾期惩罚规则:乙方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付款,需额外支付 20000 元逾期违约金,甲方可直接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避免乙方拖延、恶意分期。
- 明确唯一指定收款账户,固定支付路径,杜绝后续乙方以 “未收到付款通知” 为由抗辩逾期。
(四)调解文书合规把控,确保具备强制执行力
全程参与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内容拟定,明确约定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所有分期金额、付款节点、逾期后果、收款账户全部书面固化,无模糊表述,消除后续执行争议隐患。
四、案件办理结果
本案经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方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正式《民事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核心处理结果:
- 双方确认乙方应付甲方合作经营垫付款、违约赔偿等全部欠款总额,分多期逐年支付,付款节点覆盖 2025 年末至 2028 年末,每期约定固定支付金额;
- 全部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 履约保障:乙方按期足额支付全部分期款项,则双方债权债务一次性结清;若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付款,乙方额外支付 20000 元逾期违约金,甲方可就剩余全部未结清款项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无需承担高额一次性清偿压力,甲方也通过司法文书锁定长期回款保障,避免漫长强制执行流程。
五、普法小结
(一)商事合作可自主约定竞业限制,合法有效
很多经营者存在误区:认为竞业限制仅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平等主体间商事合作、合伙协议,双方自愿签署的竞业禁止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备法律效力。合作双方可约定合作期间、合作终止后一定期限内的同业禁止义务,并明确违约赔偿标准,出现违约可通过诉讼主张违约金。
(二)合作经营务必留存完整财务凭证,厘清成本分摊规则
共同投资传媒、实体店等项目时,建议:
- 书面协议明确经营成本分摊比例、垫付报销流程;
- 所有运营支出留存转账记录、发票、台账,单独建账区分合作项目与个人开支;
- 一方垫付成本后及时书面告知另一方确认,避免诉讼时无法举证款项用途。
(三)调解分期需增设逾期惩戒条款,防范回款风险
若纠纷调解时对方无一次性还款能力,达成分期方案必须在司法文书中写明:
- 每一期精确付款时间、金额;
- 任意一期逾期即视为全部债务提前到期,债权人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 单独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增加对方违约成本,督促按期履约。
(四)传媒行业从业者需重视商事竞业违约责任
直播、短视频等传媒行业收益依赖流量与客户资源,商事合作竞业违约会给合作方造成隐形经济损失,一旦违反协议竞业约定,守约方可同时主张垫付款、竞业违约金、律师费等全部维权损失,违约方将承担多重经济赔偿责任。
(五)商事纠纷优先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平衡双方利益
商事合同纠纷涉及账目核算、电子证据固定、违约金效力认定、调解方案设计等多重专业法律问题,律师可完整梳理证据、预判裁判风险,在保障委托人合法回款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调解降低双方诉讼、执行成本,实现高效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