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
一、案例背景
赵某系无业人员,为赚取高额兼职报酬,在网络结识陌生上线,明知对方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将本人名下多张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经查,涉案账户被上游电信诈骗、网络赌博团伙用于资金中转结算,累计流水金额巨大,多名被害人通过该账户被骗转账,社会危害性显著,公安机关依法对赵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二、案件难点
一是主观明知认定难,赵某归案后辩称仅为出租账户牟利,不清楚上线具体犯罪行为,主观犯罪故意界定存在争议。二是涉案流水与犯罪关联繁杂,账户资金往来混杂合法与涉案资金,甄别涉案赃款、准确认定犯罪情节难度较大。三是该案属于网络上下游关联犯罪,上下游人员未全部到案,完整证据链固定存在短板,量刑情节认定易出现偏差。
三、律师策略
承办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针对性制定辩护方案。首先,结合赵某学历、认知水平、获利金额,证实其主观明知程度较低,不属于主动参与、积极协助犯罪的情形。其次,逐一核对银行流水,剔除合法资金往来,精准核定涉案犯罪金额。同时,指导赵某主动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最后,结合赵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争取从轻、从宽处罚。
四、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量其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最终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五、普法小结
帮信罪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均属于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切勿贪图小额兼职收益,随意出借、出售个人实名账户、证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即使未直接参与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结算、引流帮助,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务必严守法律底线,守护个人信息与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