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承揽合同纠纷——检测服务交付后对方拖欠价款,诉请支付获支持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5)渝0112民初xxx号
- 审理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缺席审理)
- 审结日期:2025年(以判决书落款日期为准)
诉讼各方当事人:
- 原告: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甲、律师乙,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重庆某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起诉时间:2025年5月8日。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企业间因检测服务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测试服务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价款一直拖欠未付。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关系成立的认定——无书面合同情形下的证据链构建
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交易通过微信沟通完成。原告通过提交与被告监事王亮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委托检测事项的磋商过程、检测工作的具体内容、价款结算确认(37700元)以及催收过程,结合转账凭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
2. 转委托检测行为的效力认定
原告将被告委托的测试工作交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出具检测报告后交付被告。被告在收到检测报告后未提出异议,且在后续结算中确认了总价款,说明被告对原告转委托检测的方式知情且认可。法院据此认定原告已完成委托事项,被告应支付约定价款。
3. 被告缺席审理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并在原告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三、判决结果与理由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小额诉讼程序缺席审理后,判决支持原告检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1. 关于合同关系及履行事实的认定
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为检测相关项目委托原告进行检测,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将委托事项交由其他公司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后交付被告,已完成委托事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约定价款。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32700元,且被告在原告完成委托后未支付约定款项,已构成违约。
2.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认定
原告主张以327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
被告重庆某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327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以32700元为基数,从2025年4月9日起,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47元(按小额诉讼程序收取),由被告负担。
四、普法要点
1. 微信聊天记录可成为合同成立的有力证据
企业间交易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委托事项、工作内容、价款确认、催收过程等完整沟通内容,结合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情况。建议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微信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进行重要事项沟通,并妥善保存全部记录。
2. 转委托完成的工作成果被接受即视为认可
承揽人将部分或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对工作成果予以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转委托及工作成果的认可,承揽人有权主张相应报酬。本案中,原告将检测工作交由其他机构完成并出具报告,被告收到报告并结算价款,未对转委托提出异议,法院认定原告已完成委托事项。
3. 缺席审理不影响原告胜诉,但被告放弃抗辩权后果自负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放弃出庭应诉即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本案中被告缺席,法院基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依法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
4.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高效解决企业间小额纠纷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较小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上诉。本案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降低了企业维权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