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以拖欠工资为由被迫离职,诉请经济补偿获支持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机构: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案号:渝江劳人仲案字(2025)第xxx号
- 审理程序:劳动仲裁(缺席审理)
- 审结日期:2025年(以裁决书落款日期为准)
仲裁各方当事人:
- 申请人:刘某(男),住重庆市江北区。
- 委托代理人:律师甲,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某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缺席审理。
申请时间:2025年8月29日。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无故降薪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认定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项目不合理安排”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申请人存在多次降薪、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符合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法定条件。
2. 劳务派遣转为本单位员工后,工龄是否合并计算
申请人2014年7月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被申请人处工作,2020年7月劳动关系转入被申请人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仲裁委认定工龄应自2014年7月起合并计算,共计10.5年。
3.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与年限确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526元,工作年限为10.5年,经济补偿为7526×10.5=79023元。
三、裁决结果与理由
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缺席审理后,裁决支持申请人刘某的部分仲裁请求:
1. 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不合理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2. 关于工龄合并计算的认定
申请人2014年7月至2020年7月系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被申请人处工作,后劳动关系转入被申请人单位,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龄应合并计算,共计10.5年。
3.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7526元,工作年限10.5年,经济补偿金为7526×10.5=79023元。申请人主张其被调入流转中心后的工资为非正常劳动收入,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决主文
一、被申请人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刘某支付经济补偿79023元。
二、驳回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类型: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普法要点
1.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劳动者主张被迫离职的,应在解除通知中明确写明离职理由,以证明系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
2. 劳务派遣工转为本单位员工,工龄应合并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常见情形包括:劳务派遣转入用工单位、关联企业之间调动等。工龄的连续计算直接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应重视保留相关证据。
3.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工作年限10.5年,按11年计算补偿月数。
4. 缺席审理不影响劳动者主张权利,但单位放弃答辩权后果自负
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可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以消极回避方式应对仲裁,但劳动者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仲裁庭仍会依法支持其合法诉求。
5.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及时维权
劳动者应在法定时效内提起仲裁申请,并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条、调岗通知书、被迫离职通知书等关键证据。本案申请人通过发送《要求公司停止侵犯我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告知函》和《被迫离职申请书》等方式固定了证据,为维权成功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