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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同纠纷——销售负责人未完成业绩任务,诉请返还预付提成款获支持案

📅 发布时间:2026-09-04 16:47:54

一、案件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5)渝0108民初xxx号
  •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缺席审理)
  • 审结日期:2025年(以判决书落款日期为准)

诉讼各方当事人

  • 原告:重庆某娱乐俱乐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 经营者:王某某(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甲,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谭某(女),住重庆市巫山县。
  •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起诉时间:2025年10月24日。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难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娱乐俱乐部与销售负责人之间因提前离职、未完成业绩任务而引发的预付款返还纠纷。案件处理中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协议性质的认定——劳动关系还是业务合作关系

双方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作为销售负责人自行组建销售团队与原告合作开展业务,原告预付提成款,被告自负业绩任务。该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适用合同法调整。

2. 预付款返还条件的认定

协议约定“若被告未完成业绩,需全额返还预付款”。被告提前离职,实际完成业绩仅为163712元,远未达到约定的100万元目标。原告按比例扣除被告应得提成后,计算出应退金额68440元,并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详细的计算明细,被告回复“好的”予以确认,形成了有效的对账确认。

3. 微信对账记录的证据效力认定

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退款金额的详细计算过程,被告明确回复“好的”及“年后我上来了嘛,15之前嘛”等确认内容。法院认定该微信聊天记录构成双方对账确认的有效证据,被告在确认后未履行退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三、判决结果与理由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后,判决支持原告重庆某娱乐俱乐部的全部诉讼请求

1. 关于合同关系的认定

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合作协议》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向被告预付了10万元提成款。

2. 关于退款金额的认定

因被告提前离职,双方在微信中对业绩和提成进行了对账,被告对应当退还原告68440元予以了确认。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履行退款义务。

3.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认定

原告主张自2025年5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

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某娱乐俱乐部返还款项68440元,并自2025年5月15日起以684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元,由被告谭某负担。

四、普法要点

1. 业务合作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本案双方签订的是《业务合作协议》,被告自负业绩任务,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签订类似协议时,应明确协议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关系定性不明引发争议。

2. 微信对账确认可作为有效证据

一方通过微信发送对账明细,另一方明确回复确认的,构成有效的对账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企业在业务往来中,重要对账内容通过微信等可保存记录的方式确认,以备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原告正是凭借被告微信中“好的”的回复,锁定了对账金额。

3. 预付款返还条件应明确约定

本案协议明确约定“未完成业绩需全额返还预付款”,为原告主张退款提供了合同依据。企业在与销售负责人、代理商等合作时,应明确约定预付款的性质、业绩考核标准及未达标的返还条件,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维权困难。

4. 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应诉方不应抱有消极回避的心态,积极应诉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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